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2號
CTDV,107,補,222,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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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陳寶存
原告與被告張雯雯葉進發李文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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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