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0號
CTDV,107,補,210,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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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春宏工程行即林春彬
原告與被告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3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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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