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春宏工程行即林春彬
原告與被告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3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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