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2號
CTDV,107,補,182,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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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克鴻
被   告 黃竹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均1/10)及同段146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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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