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王江美雪
被 告 江上雄
江永吉
江建銘
江上論
江泊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就坐落於彰化縣○○市○○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出售
之5分之1價金,惟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具狀陳明就系爭土地
出售之價金為若干並不知情,以系爭土地之面積與公告土地現值
計算,土地價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4,265,96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53,192元【計算式:104,265,960元×
1/5=20,85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56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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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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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員林市三和段│3,765㎡ │4,000元/㎡ │15,060,000元│
│ │173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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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彰化縣員林市三和段│2,412㎡ │23,000元/㎡ │55,476,000元│
│ │648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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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彰化縣員林市三和段│111㎡ │23,000元/㎡ │2,553,000元 │
│ │758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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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彰化縣員林市三和段│75㎡ │23,000元/㎡ │1,725,000元 │
│ │768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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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彰化縣員林市三和段│818.11㎡│36,000元/㎡ │29,451,960元│
│ │907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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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04,265,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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