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32號
CTDV,107,消債清,32,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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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明賢即杜政賢
代 理 人 黃勇雄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杜明賢即杜政賢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 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 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 5 項、第78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杜明賢即杜政賢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 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嗣於 更生程序中經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後,於民國107年3月27 日發函聲請人併命其於10內提出更生方案,經聲請人表示其 於106 年12月16日因摔倒致頭部外傷合併雙側顱內出血顱骨 骨折,現已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法提出更生方案等 情,此有陳報狀、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在卷可考。是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並表 示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 之規定,本院自得為開始清算程序裁定。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 項、第78條第1 項、第8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6日下午4時公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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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