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7年度,243號
CTDV,107,審訴,243,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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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43號
原   告 吳文言
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吳影貞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
分割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嗣於民國107年4月
23日具狀追加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同區段542 地號土地,以原告就
上開2 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684,000 元【計算式:(150㎡+314㎡)×
24,500元/㎡×1/2=5,684,000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216元,
應再補繳38,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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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