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原訴字,107年度,1號
CTDV,107,審原訴,1,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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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郭建熊
被   告 陳精華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附
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
同)71,700元、財物損失44,375元(含斜背包29,800元、眼鏡5,
500元、防風外套5,280元、小米手環865元、安全帽2,930元),
共計116,075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
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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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