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黃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珠佩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珠佩發本票裁定,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485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票原 本,以證其仍為執票人,該裁定於107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