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嘉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催告函回執正、反面。
二、相對人黃嘉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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