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王志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依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筆請求金額之利息截止日為何?
二、借款新台幣800萬元、255萬元部分,依購屋貸款契約第十三
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
反面。
三、請確認請求金額新台幣7,658,684元、2,452,083元之違約金
期間是否有誤?(依購屋貸款契約第七條約定,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陳依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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