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曲郭素英
債 務 人 曲宏慈
一、債務人曲宏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柒佰參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曲郭素英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
雄巿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曲郭素英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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