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90號
CTDV,107,司促,4390,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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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高顏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
  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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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