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債 權 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藺萬山、翁士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證一、證二資料。(聲請狀未附)
三、請確認起息日是否有誤?如為誤繕,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
四、債務人藺萬山、翁士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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