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55號
CTDV,107,司促,4155,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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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債 權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文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修繕復原費用新台幣209,155元之證明文件。
二、鴻揚工程行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債務人尤文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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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