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爭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放款借據( 房屋貸款專用) ,借款金額為新
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借款期間至134 年4 月17日,與貴公司
所陳之16,640,000元不一,請釋明。
二、債務人吳爭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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