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12號
CTDV,107,司促,3912,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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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邵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胡邵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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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