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36號
CTDV,107,司促,3836,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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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婕廣晉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所提之服務契
  約書所示,立約人為「廣導工程行」非廣晉工程行)。
二、另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廣晉工程行之負責人為劉張菊香
  非陳安婕,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相對人,併提出商工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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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