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34號
CTDV,107,司促,3834,20180409,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債 權 人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德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沈德耀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