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丹昱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碧芬
人
債 務 人 何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零參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臺幣柒拾參萬柒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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