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31號
CTDV,107,司促,3731,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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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承緯(原名:謝鈞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承緯(原名:謝鈞宇)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向
  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
  -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1月28日止共消費簽帳29
  ,56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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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