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 權 人 雅舍小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靖婷
代 理 人 涂淯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曹采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曹采均住所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債務 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