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15號
CTDV,107,司促,3615,2018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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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李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㈢新臺幣參拾
  參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
  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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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