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蘇月珠
債 務 人 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辰 金門縣○○鎮○○里○○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肆佰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
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
,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
付約定利息。又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經
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貸合意契約書第2 條所載,借款期間
約定以本金計算之利率為月息2 ﹪,甲方應按月給付予乙方
,未有遲延利息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部 分,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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