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債 權 人 林敏珠
債 務 人 李哲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陸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