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鄭靜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遲延費新臺幣177 元部分,
其應還日為107 年2 月7 日,惟債權人仍請求自107 年2 月
8 日起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則上開遲延費177 元部分,為重
覆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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