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欣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債 務 人 蘇○睿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債 務 人 蘇○鎮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蘇○榮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蔡○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玖萬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柒
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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