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73號
CTDV,107,司促,2773,20180409,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邱阿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