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賴志強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響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 :勞資方雙方同意分兩期給付積欠勞方工資,第一次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上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若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肆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 調解人調解,於民國107 年3月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分二期給付,第一次於 107年3月30日前給付14,000元,另於105年4月30日前給付10 ,000元,上述協議金額其中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 相對人並未按期給付第一期款,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規定,聲請就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 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勞資關 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 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 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 尚餘24,000元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 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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