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徐榮宏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林坤誠
元晴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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