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家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崑傑間106年度訴字第66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