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69號
CTDV,106,訴,669,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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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家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崑傑間106年度訴字第66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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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