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59號
CTDV,106,訴,559,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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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呂潘蜜 
      戴鳳緹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   告 許睿騰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許榮富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許世均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許盈盈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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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