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呂潘蜜 戴鳳緹即許文宗之繼承人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被 告 許睿騰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許榮富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許世均即許文宗之繼承人 許盈盈即許文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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