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震宇
蔡文琦
王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佛蓮山玉善宮
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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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備註:上訴人主張塔位及神│
│ │ │(新臺幣) │(新臺幣) │主牌位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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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鄧震宇│330,000元 │5,295元 │塔位30萬、神主牌位3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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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文琦│430,000元 │6,945元 │塔位40萬、神主牌位3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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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鐘│400,000元 │6,450元 │塔位40萬,不包含追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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