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80號
CTDV,105,訴,580,2018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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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震宇 
      蔡文琦 
      王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佛蓮山玉善宮
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備註:上訴人主張塔位及神│
│  │   │(新臺幣) │(新臺幣) │主牌位價值       │
├──┼───┼──────┼──────┼────────────┤
│1  │鄧震宇│330,000元  │5,295元   │塔位30萬、神主牌位3萬  │
├──┼───┼──────┼──────┼────────────┤
│2  │蔡文琦│430,000元  │6,945元   │塔位40萬、神主牌位3萬  │
├──┼───┼──────┼──────┼────────────┤
│3  │王鐘│400,000元  │6,450元   │塔位40萬,不包含追加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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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