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陳冠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陳昭志
被 告 楊媛晴即楊勝楠之承受訴訟人
楊耘臺即楊勝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媛晴、楊耘臺為楊勝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 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勝楠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死亡,茲經查明楊 媛晴、楊耘臺為楊勝楠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楊勝楠之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及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函等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 ,被告楊媛晴、楊耘臺既係被告楊勝楠之法定繼承人,依法 應為被告楊勝楠之承受訴訟人。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爰裁定命楊媛晴、楊耘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