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69號
CTDM,107,聲,469,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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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英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英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英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11月確定,並於 民國105 年7 月8 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5 月20日及前揭徒刑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1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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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