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49號
CTDM,107,聲,449,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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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逢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逢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逢源前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8 月及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06 年2 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7 年4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29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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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