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542號
CTDM,107,簡,542,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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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註鵬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350、1351、1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註鵬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註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如 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嗣因許忠誌、翁可欣、黃耀中廖玲 玉及邱子維分別察覺遭竊後,均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 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註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許忠誌、翁可欣、黃耀中廖玲玉邱子維於警詢中 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翻 拍照片、商品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足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6 罪,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行經法院論處罪刑之前科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卻再度為貪圖 私人不法利益,即再度違犯本案6 次竊盜犯行,顯漠視法律 之禁令,並危害社會治安,且迄今均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 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竊取財物之手段與情節,及所竊財物 之價值、造成告訴人損失之程度,暨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 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所示之宣告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上述情狀,與 被告係於短期間內,密集竊取他人財物供己所用、侵害法益 之對象及所竊取之財物總額等情,就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部 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各次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屬 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據扣案,惟被告亦未賠償告訴 人,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



如附表所示之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
│編│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告訴人 │竊得財物 │宣告之罪刑 │沒收、追徵 │
│號│(民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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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5 月│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許忠誌 │手機1 支(廠牌:三星,│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
│ │17日上午7 │路3 段202 號 │ │型號:Galaxy Tab J,價│有期徒刑參月,如易│壹支(廠牌:三星,型│
│ │時10分許 │ │ │值新臺幣〈下同〉7,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號:Galaxy Tab J)沒│
│ │ │ │ │元)。 │仟元折算壹日。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 │106 年5 月│臺中市北區漢口路│翁可欣 │麥卡倫洋酒2 瓶(價值合│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
│ │29日下午5 │5 段62號統一超商│ │計2,960 元)。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倫洋酒貳瓶沒收,於全│
│ │時許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
│3 │106 年6 月│臺中市西區忠明南│黃耀中 │軒尼詩XO新年限量禮盒1 │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
│ │15日晚間7 │路16號統一超商 │ │組(價值5,800 元)。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詩XO新年限量禮盒壹組│
│ │時28分許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 │106 年6 月│臺中市中區中山路│廖玲玉 │星城遊戲侍忍包2 包(價│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




│ │19日凌晨0 │69號統一超商 │ │值合計200 元)。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遊戲侍忍包貳包沒收,│
│ │時32分許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元折算壹日。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5 │106 年6 月│臺中市潭子區光陽│邱子維 │軒尼詩XO新年限量禮盒1 │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
│ │23日中午12│路142 號統一超商│ │組及麥卡倫洋酒2 瓶(價│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詩XO新年限量禮盒壹組│
│ │時57分許 │ │ │值合計8,900 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麥卡倫洋酒貳瓶,均│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 │106 年6 月│臺中市中區中山路│廖玲玉 │星城遊戲侍忍包2 包(價│陳註鵬犯竊盜罪,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
│ │28日上午9 │69號統一超商 │ │值合計200 元)。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遊戲侍忍包貳包沒收,│
│ │時1 分許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元折算壹日。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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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