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7號
CTDM,107,審訴,7,2018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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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肯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
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肯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 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吳肯承(下稱上訴人)位於高 雄市○○區○○路00號戶籍址而由上訴人本人收受,嗣上訴 人於同年3 月1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 載「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 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及刑事聲請上訴狀1 份(暨其上 收文章戳)存卷可稽,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即107 年3 月29日前)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 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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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