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5號
CTDM,107,交簡附民,15,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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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唐玉琴
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69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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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