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游進義(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莊光榮(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莊宗德(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游明宗(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莊沛錞(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游美絨(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康君豪(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康翠藍(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淑(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玲(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進義、莊光榮、莊宗德、游明宗、莊沛錞、游美絨、康君豪、康翠藍、莊美淑、莊美玲為原告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游清琴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莊清財(於74年8 月28日歿 )及子女游進義、莊光榮、莊宗德、游明宗、莊沛錞、游美 絨、莊錦秀(於78年2 月15日歿)、莊美淑、莊美玲為原告 游清琴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中繼承人莊錦秀死亡後,由其子女 康君豪、康翠藍代位繼承,亦為原告游清琴之承受訴訟人。 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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