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蕭欽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下同)106年11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 年3 月7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