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有義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黃義雄
黃淵喜
黃健益
黃長庚
黃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起 訴,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9日以107 年度 補字第24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6,984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2 日送 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