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徵收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40號
TYDV,107,重訴,140,2018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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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袁家偉
被   告 趙幼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徵收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陳芊筑住桃園市○○區縣○路0 號6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陳文蟬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當事人欄未繕送達代收人之部分,均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陳芊筑住桃園市○○區縣○路0號6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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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