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變更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89號
TYDV,107,訴,889,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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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抵押
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協 同被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統一元氣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元氣公司)、被告大傲若謙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下稱大傲若謙公司)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 ○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第一順位抵押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惟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函請原告 提出被告統一元氣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迄今未收受原告補正之資料,且本院依原告起訴狀 所記載之住址,向被告統一元氣公司寄送起訴狀繕本,經查 以無此公司遭退件(見壢簡卷第35頁後頁之退件信封上之註 記),從而是否有該公司即有未明。另大傲若謙公司業經主 管機關於105 年12月21日命令解散登記(見壢簡卷第47頁之 變更登記表),則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有無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攸關應由何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綜上,顯見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未合,茲以本件裁定通知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主文即附表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附表:
一、被告統一元氣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
二、大傲若謙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 就任?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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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