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53號
TYDV,107,訴,853,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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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3號
原   告 蔡杰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家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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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