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35號
TYDV,107,訴,835,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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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葉日堯
      葉日舜
      葉雲良
被   告 葉日智
      葉雲錡
      葉日華
      葉照夫
      葉步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仁奏
之管理權不存在,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
財產權之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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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