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31號
TYDV,107,訴,631,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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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陳穎柔
法定代理人 黃素鳳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被   告 江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因上開犯罪嫌 疑,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非但均同意以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 之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認定肇事責任之依據,亦有一致同意於 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 97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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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