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陳瑞泰
陳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
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
定意旨可參)。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代位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登記
於被告陳桂慧名下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有
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終止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
關係後,被告陳桂慧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被告陳瑞
泰,依上開說明,是本件應以原告請求確認暨代位請求移轉登記
之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不動產鄰近
地區1 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4萬8,000 元
,換算每平方公尺為4 萬4,770 元(計算式:148,000 元/ 坪÷
3.30579 =44,770元/ 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有院原告
提供之成交網路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起訴時桃園市○○區
○○○街00巷0 號交易價格為351 萬7,131 元【計算式:78.56
平方公尺(層次面積68平方公尺+ 陽台面積10.56 平方公尺=
78.56 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44,770元/ 平方公尺=3,517,
13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
參。而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為桃園區龍祥段51地號,被告陳桂慧
之權利範圍為10000 分之67,該權利範圍之價值為85萬417 元(
計算式:面積2,644.33平方公尺×48,000元/ 平方公尺×10000
分之67=850,417 ,元以下四捨五入)。雖原告訴之聲明未記載
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然若原告勝訴,系爭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將
一併移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6 萬7,548 元(
計算式:85,417+3,517,131 =4,367,548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 萬4,263 元,扣除已繳之5,290 元,尚應補繳3 萬8,97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裁定與正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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