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胡錦滿
被 告 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炘欣
被 告 皮培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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