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94號
TYDV,107,訴,494,201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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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許迪嵐
被   告 振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 萬8,221 元,而該裁 定於107 年3 月14日合法送達,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 份為憑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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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