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2號
TYDV,107,補,272,2018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桃園市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43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