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桃園市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43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